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知识百问
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何实施?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是世界上土地管理较为完善国家通行的一种土地利用管理手段。日本、美国、加拿大等称之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英国称“土地规划许可制”,法国、韩国则称“建设开发许可制”。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各国实行的措施和手段基本相同,就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利用土地的行为予以严格查处。
在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实现手段包括五方面: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是征地审批;
四是不动产登记;
五是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