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协会
会员中心
搜索
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协会
文章详情
副标题
高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率先在全省探索“F+EPC+O”模式
2024-07-10
作为全省改革试点最多的县,高州历来都是创新创业的热土,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亦是如此。
高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率先在全省探索“F+EPC+O”模式,将“投资+建设+运营”进行捆绑打包,要求投资方不仅要提供资金,负责项目承建,还要参与到项目后期运营中,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长期发展。这是对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一次大胆创新。
高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项目由高州市政府授权高州市高晟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负责,目前共有6个子项目,包括全域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工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贸批发市场等。这些项目建成落地后,能否持续运营并产生应有效益决定了高州全域土地综合治理的成败。
为杜绝项目建成后“烂尾”“晒太阳”,经过与多方深入研究、磋商,高州创新提出“F+EPC+O”的模式,在项目建设前中后期,共担风险、共同出力。
首先,“F+EPC+O”模式强化了投资方的责任意识。
在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中,投资方往往只负责提供资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则由其他主体承担。这种模式容易导致投资方与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责任脱节,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F+EPC+O”模式要求投资方参与到项目的全过程中,从投资、建设到运营,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提高投资方的责任意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F+EPC+O”模式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将投资、建设和运营进行捆绑打包,可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一体化管理,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投资方作为项目的主导者,会更加关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努力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这种模式也有助于避免项目“烂尾”现象的发生,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F+EPC+O”模式有助于激发投资方的创新活力。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方不仅要提供资金,还要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这无疑对投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方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寻找更加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式,以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这种模式有助于激发投资方的创新活力,推动项目的创新发展。
高州市“F+EPC+O”模式的创新做法,为其他地区在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高州还设定了“5+20”退出机制,5年建设期后进入20年运营期。运营期期间,社会投资方运营得力,提前偿还全部银行融资贷款本息后,允许退出。运营不得力,政府投资方有权要求社会投资方撤出,为项目可持续发展再上一把“安全锁”。
“我们不仅要出钱,更要出力。”高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社会投资方中建三局相关负责人吕维贵笑着说,这种模式对他们而言是新挑战,更是新机遇。
来源:
南方网
分享
发表评论
登录评论
匿名评论
提交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