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erritorial Spatial Ecological Restoration,缩写:GDATSER。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和热衷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领域业务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加强会员之间联系;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普及;坚持为政府、行业及企业服务,在政府、企业、其他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之间搭建政策解读、项目对接、学术研究、经验交流的信息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有效促进行业内的规范自律和互助合作,为完善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行业健康、快速和全面发展。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
是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筹备办的地址暂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天润路合晖街 194 号祥兴大厦三楼广东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和建议,积极争取有效解决方案;为会员提供项目分析、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考察交流、项目推介、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规划、法律、建设、评估等综合性、定制化服务; 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
(二)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及政策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行业焦点问题的解决;
(三)组织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组织和参与研究制定、
参与修订生态修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组建专家委员会,举办国际、国内生态修复学术理论及实践经验的主题交流、专题讲座,收集、分析、交流国内外生态修复领域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市场信息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和参与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评选,组织和参与生态修复科技奖项的评审, 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技奖项;
(六)组织和参与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工程环保资信评价、产品材料设备评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良好的行业信用环境;
(七)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整理论坛交流信息,出版本会刊物,评选推介会员研究成果,研究分析业内典型案例, 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专著、工具书及科普宣传资料,定期发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行业发展及市场动态的相关资讯;
(八)建立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活动,发放相关刊物、书籍及科普宣传资料,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对相关从业者进行业务培训;
(九)举办或承办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博览会、招商洽谈会等活动,推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落地。
(十)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在生态修复领域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十一)承接社会化服务职能,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咨询、项目评估、成果评价、技术论证、资质认定、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相关事项。
(十三)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权责明确与相互制衡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科学办会、依法保密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本会和会员利益,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不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个人申请加入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所学专业、从事工作、研究方向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
(五)在生态修复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及研究能力;
(六)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单位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生态修复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行业影响力。
(五)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由一名理事推荐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 处等)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刊物、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
责。
会员代表一般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的优先权。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
会员牌匾。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因不履行义务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三)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四)因不当言行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五)会员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刊物、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遇到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会费标准、选举办法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本会的解散、清算、终止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经其审核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 1 年。遇特殊情况,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
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单位;
(二)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本会的各项活动,严格履行理事职责和会员义务;
(四)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业绩较为突出,经验相对丰富,能够充分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六)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负责人;
(九)表决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免,决定其任期和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章程修改、年度财务预决算、注册资金增减以及解散、清算、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工作方案;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追认未通过的, 其资格终止。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由常务副会长、会长授权的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
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
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常务理事、理事履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以及税务、会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须提前 3 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常务理事、理事、
监事。
会员、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事项。代理人应于会议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本会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出席会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报行业指
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需要本会会长做出决定而其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职,或由常务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一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 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尽职且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集体、本会及会员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及其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以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贯彻执行各项会议决议;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参加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贯彻执行各项会议决议;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以聘任或选任方式产生, 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
(三)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
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会不设地域性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必须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在 30 天内召开理事会选举新的会长、常务副会长。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常务副会长未尽任期。
第五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取;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10 万元;
(二)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8 万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6 万元;
(四)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 2 万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8 千元。本会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七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工作人员的薪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及时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
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对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至少配备 1 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清算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指导部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赞助以及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
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七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终止法人资格: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第七十四条本会解散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须
于 15 个工作日内报经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在行业指导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法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